全国口译导游(中文)・行政书士 波贺野刚如 事务所 | 询问(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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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个翻译真的是正确的吗?》<br>请把有关“法律,会计,税务等专业领域的<br>日文⇔中文书面、口头翻译委托给专业人士吧!<br>全国口译导游(中文) 波贺野刚如 事务所<br>持有●行政书士,宅地建筑交易士,公寓管理士,综合旅游业务受理管理人等法律专业知识●日商簿记检定1级,考过税务师考试(簿记论、财务报表论),商学硕士(税收法专修)等会计、税务专业知识●金融理财技能士,养老金咨询员,第一种证券外务员等财务专业知识 的全国口译导游(中文)亲自负责书面、口头翻译(对应普通话·粤语)。<br><请放心!>本事务所代表是持有行政书士资格的全国口译导游(中文)。日本行政书士法规定对于行政书士(其受雇人等也同样)的严紧保密义务、行政处分和罚则<br>(行政书士法第12条、第14条、第19条之3、第22条第1项)。您可以放心地委托企业秘密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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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2023年09月04日

  询问

中文咨询

非常感谢向口译导游(中文)・行政书士波贺野刚如事务所的咨询。
为了避免变码,中文咨询请您请写下下面《咨询受理单》,



或者您请写下下面内容,向下面邮址寄信。



●咨询题目:
●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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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址:
●咨询分类:
 1.书面翻译
 2.口头翻译
 3.导游
 4.其他
●具体咨询内容:




<请放心!>
行政书士法上,行政书士(其受雇人等也同样)有严格的保密义务、行政处分和罚则(行政书士法第12条、第14条、第19条之3、第22条第1项)。
行政书士法(昭和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四号)
(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除了正当理由的情况之外,行政书士不应当泄露在其业务受理事项上认识到的秘密。不当作行政书士之后也同样。
(对于行政书士的惩戒)
第十四条 如行政书士违反了本法律或基于本法律的命令、规则及其他都道府县长的处分时,或者有了不适合于当作行政书士的重大恶劣行为时,都道府县长可以将该行政书士处于显示在下面的处分。
 一 申诫
 二 两年以下停止业务
 三 禁止业务
(行政书士受雇人等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之三 除了正当理由的情况之外,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的受雇人等其他员工不应当泄露在其业务受理事项上认识到的秘密。不当作行政书士或行政书士法人的受雇人等其他员工之后也同样。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或第十九条之三規定者处于一年以下徒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
我们不会泄露从客户们得到的咨询内容和资料等,请放心地向我们咨询一下您不愿意第三方知道的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第1条(定义)
一 在本方针里“个人信息”是指;关于生存个人的信息,能由包括在该信息内的姓名、生日、联络方法(住所・居所・电话号码・电邮等)、影像信息、声音信息等其他记述等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能跟其他信息容易对照而能由其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在内。)。
二 在本方针里“本人”是指;由个人信息来识别的特定个人。

第2条(个人信息的取得)
1 本事务所,在当作本人的咨询人或委托人的客户同意之下,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
2 本事务所,绝不会将当作本人的咨询人或委托人的客户个人信息由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

第3条(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间)
本事务所基于行政书士法第9条第2项规定的保存账簿义务,将本事务所取得的个人信息从结账之时起至少2年保存。

第4条(个人信息的利用目的)
本事务所将取得的个人信息为了下面目的而利用。
一 关于对本事务所的咨询,给与本人的回答
二 对于受托工作的合同签订
三 为了受托工作的商谈,跟本人联络
四 关于受托工作,对本人寄出文件
五 为了提供跟官吏公署提交文件有关的许可或认可的更新通知等其他服务信息,给本人联络

第5条(安全管理措施)
本事务所采取防止所受理个人信息的泄漏、消灭或损坏等其他为了安全管理个人信息所必要而适当的措施。

第6条(向第三方提供)
本事务所,除了揭示在下面的场合之外,不会没有预先得到本人的同意而将该本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一 基于法令的场合
二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所必要,而难以得到本人同意的的场合
三 需要协助为了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或者受到其委托者贯彻法令规定的事务,而如果得到本人的同意,恐怕会对该事务的贯彻带来障碍的场合

第7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本事务所不会对第三方委托其取得个人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处理。

第8条(个人信息的披露)
1 本事务所,如有本人要求识别该本人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披露,除了符合下面各号任何之一的情况之外,经过确认是否该本人之后,尽快对本人披露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
一 恐怕会危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其他的权利利益的场合
二 恐怕会给本事务所业务适当实施带来明显障碍的场合
三 违反其他发对的场合
2 本事务所决定不披露基于前项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时候,随同不披露的理由,尽快对本人通知其。

第9条(个人信息的修正等)
1 本事务所,如有,以该本人个人信息的内容不属实为理由,本人要求识别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内容的修正、补加或删除(以下在本条里简称“修正等”。),除了其他法规对于其内容的修正等规定特别手续的场合之外,在为了达成利用目所必要的范围内,尽快进行所必要的调查,基于其结果,进行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内容的修正等。
2 本事务所进行了基于前项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内容的修正等的时候,或者决定不进行修正等的时候,尽快对本人通知其(进行了修正等的时候,包括其内容,决定不进行修正等的时候,包括其理由。)。

第10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利用等)
1 本事务所,如有,以识别该本人个人信息是违反第2条第2项的规定来取得的理由或者以违反第4条的规定来处理的理由,本人要求停止利用或删除(以下在本条里简称“停止利用等”。)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且分晓了其要求有理由的时候,为了改正违反所必要的限度内,尽快办理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停止利用等。
2 本事务所,如有,以识别该本人个人信息是违反第6条的规定而提供给第三方的理由,本人要求停止提供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给第三方,且分晓了其要求有理由的时候,尽快停止提供该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给第三方。
3 本事务所,进行了基于第1项的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的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决定不进行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者停止了提供基于前项规定要求的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给第三方的时候或决定不停止提供给第三方的时候,尽快对本人通知其(进行了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停止了提供给第三方的时候,包括其内容,决定不进行停止利用等的时候或决定不停止提供给第三方的时候,包括其理由。)。

第11条(对于意见・咨询等的应对)
本事务所会对于本事务所个人信息处理的意见和咨询等诚实应对。

         
  关于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中日文翻译(对应普通话•粤语),请委托给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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